中共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
学
习
材
料
汇
编
2024年第3期
目 录
3.习近平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六大要点和十句“硬话” - 14 -
4.习近平对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塌方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 17 -
5.李强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压紧压实责任 认真排查隐患 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 19 -
8.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 71 -
9.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 84 -
11.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激励干部群众奋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96 -
13.习近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 106 -
14.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让绿水青山造福人民泽被子孙——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综述 - 113 -
15.王晓晖书记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 148 -
16.“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深意 - 151 -
18.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 - 177 -
学习材料一
加强民用航空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
——2022年3月,习近平对东航客机坠毁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要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2021年6月,习近平在青海考察时强调
生命重于泰山。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20年4月,习近平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2019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
——2019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加强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治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017年2月,习近平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强调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完善体制,严格监管,让人民群众安心放心。
——2016年7月,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2016年7月,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
——2016年7月,习近平对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2013年11月,习近平在青岛黄岛经济开发区考察输油管线泄漏引发爆燃事故抢险工作时指出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013年6月,习近平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
学习材料二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11月29日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要发挥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特色和优势,借鉴国外应急管理有益做法,积极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应急管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应急管理工作理念、原则、目标、路径、方法和要求等作了全方位、立体式深入阐述,科学回答了事关应急管理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博大精深,充分彰显了深厚的人民情怀和强烈的使命担当,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关切,饱含着对应急管理事业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为推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把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力争不出现重大风险或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扛得住、过得去。”“我国是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必须把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加强应急管理和能力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到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应急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是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核心职能、必须扛起的重大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种风险我们都要防控,但重点要防控那些可能迟滞或中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的全局性风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就是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守住不在根本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的底线,守住国家安全的底线,归根到底就是要更好地抓住我国发展面临的新的战略机遇,确保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不被迟滞或中断。如果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能有效防控风险,不能扛住重大风险,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甚至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突相结合,加强汛情监测,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有力组织抢险救灾”,“强化灾害隐患巡查排险,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努力将各类损失降到最低”,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管理一以贯之的要求。必须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作为首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坚持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防范化解风险,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牢牢守住安全底线,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学习材料三
一、六大要点
1.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2.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加快安全监管方面改革创新。
5.全面构建长效机制。
6.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
二、十句“硬话”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13年6月6日)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2013年7月18)
3.当干部不要当的那么潇洒,要经常临事而惧,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经常有睡不着觉、半夜惊醒的情况,当官当的太潇洒,准要出事。(2013年7月18)
4.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2013年7月18)
5.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2013年11月24日)
6.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1月24日)
7.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2013年11月24日)
8.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2013年11月24日)
9.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2013年11月24日)
10.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2015年8月15日)
学习材料四
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 5月1日2时10分许,广东梅州市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塌方灾害。截至2日15时30分,灾害已造成48人死亡、30人受伤。
灾害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广东梅大高速茶阳路段发生塌方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要全力做好现场救援、伤员救治,妥善做好善后处置等工作。要抓紧抢修受损道路,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当前正值“五一”假期,群众出行增多,人员流动量大,部分地区还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和强对流天气,各类事故灾害易发多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底线思维,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处置重点地区和关键领域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细致做好善后工作,千方百计搜救被困人员,严防次生风险。当前正值“五一”假期群众旅游出行高峰,部分地方还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重点排查道路、景区以及公共设施等因长时间降雨引发的风险隐患,切实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全力防范各类事故灾害发生。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广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实地指挥一线应急处置工作,广东省、梅州市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多个工作组,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疏导和善后处置等工作。目前,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学习材料五
李强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压紧压实责任 认真排查隐患 狠抓工作落实 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1月26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会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教训,压紧压实责任,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李强指出,近期多地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令人十分痛心,教训极为深刻。当前春节临近,各类安全风险上升,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在思想上高度警醒起来,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清醒看到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清醒看到问题、短板和风险所在,拿出更加有力、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把安全生产抓紧抓好。
李强强调,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大排查,突出做好群众身边的风险隐患、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重点地区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努力把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紧扣“常”、“长”二字,综合运用日常检查、专项抽查、巡回督查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要积极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要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加强监测预警,严格执行预警响应联动机制,科学高效开展抢险救灾。
李强强调,要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真正把“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转化为“事事心中有底”的行动力,以责任到位推动安全制度措施到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加快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要全面落实全链条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联合监管,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务实功、求实效,既重过程更重结果,以扎实过硬作风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要切实夯实基层基础,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推进基层应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筑牢安全生产人民防线。
张国清主持会议,王小洪、吴政隆出席会议。
学习材料六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统一协调指挥;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十二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学习材料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学习材料八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口前移到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着力消减重大风险,着力消除由于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突出安全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八大行动”,落细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健全“一件事”由牵头部门组织推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全链条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升;2024年底前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2025年底前有效遏制重大事故隐患增量,2026年底前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常态化机制;针对重大安全风险的一批“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措施落地见效,本质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任务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统筹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组织推动。各省级安委会负责制定并实施辖区的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针对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分别制定本部门单位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子方案。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方案中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具体措施要求,从技术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准入管理,加大安全生产落后工艺、材料、设备等淘汰退出力度,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督办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聚焦重点环节、重点事项精准实施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单位: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在方案中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职责明确细化为若干条具体措施,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建立健全定期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结合行业领域特点针对性强化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国务院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已部署开展的安全整治行动,按照原有安排继续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行动。
1.会同中央党校集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固化完善“中央党校主课堂+各地区分课堂”同步的模式,推动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其中:2024年,重点开展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2025年,重点开展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2026年,重点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集中培训。各地区及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对未覆盖到的有关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体系提升行动。
2.总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经验做法,修订一批、提升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形成覆盖各行业领域的较为完备的标准体系。对于已经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及时修订完善,增强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针对新问题、新风险补充完善标准要求;对于以推荐性标准或以试行、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的,2024年底前要积极总结提升为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增强权威性。结合行业领域实际情况,针对性制修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检查指引指南等配套文件、制作有关视频,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提升排查整改质量。
(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行动。
3.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各类发展规划的安全风险评估会商机制,有效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等: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安全生产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严格准入,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源头管控。
4.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每季度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高危行业领域每月至少1次),完善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完善行业领域专家、企业退休技安人员以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大支撑保障力度,提高排查整治专业性。对于未开展排查、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参照事故调查处理,查清问题并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
5.完善地方政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制度,建立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加大专业指导力度,确保重大隐患闭环整改到位。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分区域、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6.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完善数据库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督导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查实等各渠道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共享集中。及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信息通知到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推动照单逐条整改销号。
(四)开展安全科技支撑和工程治理行动。
7.加快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发展,持续加大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矿山、尾矿库、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能源、消防、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烟花爆竹、油气储存、石油天然气开采等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和升级改造力度,2024年底前建设完善危化品、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电力监测分析系统,2025年底前实现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煤矿、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重点粉尘涉爆等企业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2026年底前安全生产风险智能化管控能力显著增强。分级建成一批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带动提升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
8.及时更新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及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明确在用设备报废标准,加大危化品、矿山、尾矿库、工贸、烟花爆竹、建设施工、交通运输、燃气等行业领域淘汰更新力度。依法加快推进“小散乱”企业有序关闭、尾矿库闭库销号、老旧直流内燃机车报废、老旧渔船更新改造、老旧化工生产装置改造提升、“大吨小标”货车违规生产销售治理,2025年底前推动变型拖拉机全部淘汰退出。聚焦突出重大风险隐患,加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加快突破重要安全生产装备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军工、民爆、隧道施工等行业领域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营性自建房、老旧住宅小区安装早期火灾报警和灭火装置。研究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进道路运输车辆主动安全装置安装应用。
9.深入开展老旧场所消防设施升级改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水库除险加固、电梯安全筑底、铁路平交道口改造、应急逃生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打通等工程治理行动。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整治全覆盖,持续推动安全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强化本质安全。
(五)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提升行动。
10.推动危化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矿山、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关要求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出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加强设备配备和设施建设,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一轮全覆盖条件复核,2024年底前清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优化特种作业考试和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建成国家层面统一的“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推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电气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
11.结合各行业领域实际情况,2024年底前全面细化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范围:时间等规定要求,健全教育培训效果督导检查机制,切实强化教育培训动态管理。明确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准入机制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的退出机制,提升从业人员整体能力水平。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包外租等关联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培训和管理,切实提升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
12.聚焦从业人员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疏散逃生演练(高危行业领域每半年至少1次),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形成常态化机制。推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依法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满足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行动。
13.结合国际通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验做法,2024年试点建设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2025年聚焦大中型企业修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规范,适时更新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
14.探索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定级制度,积极推动引导有关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大力选树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杆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减少检查频次、复产验收优先、优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激励政策2025年底前,打造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标杆企业单位,推广安全管理体系先进经验。
(七)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行动。
15.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制度机制,落实奖励资金、完善保密制度,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完善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措施,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向生产经营单位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提升从业人员爱企如家的强烈安全意识。
16.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执法等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精准执法,集中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对“零处罚”、“只检查不处罚”等执法“宽松软虚”的地区进行约谈通报。对无需审批备案但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严防小施工、小作业惹大事。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组织开展执法练兵和比武竞赛。加大“互联网+执法”推广应用力度,推动现场执法检查和线上巡查执法有机结合,持续提高执法效能。
17.综合统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消防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人员力量,强化责任落实,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服务向基层末梢延伸。加强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落实好国家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强化地方骨干专业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技术装备现代化水平,强化专业应急救援支撑保障。
18.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三年内,结合中央党校企业主要负责人培训班,对全国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开展跟班集中培训。组织编制执法培训教材,推动各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系统化规范化水平。2024年底前,省市有关部门统筹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提高执法检查质效。组织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开展安全执法指导帮扶。大力选聘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辅助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八)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提升行动。
19.加强全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育公众安全意识,聚焦“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这个主题和目标,持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安全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公众践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在省市县三级电视等媒体设置安全生产专题栏目,定期讲解安全生产知识、介绍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曝光存在的突出问题,制作播放安全警示宣传片强化典型事故教训吸取。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和安全体验基地。
20.深化公路水运建设“平安工程”“平安农机”“平安渔业”“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示范创建工作,在全国评选一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建立完善信息汇总、动态研判、晾晒通报、督导检查等机制,切实加大督促推动力度。各省级安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有关工作,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定期向分管负责同志汇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情况并提供工作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全面规范并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明确治本攻坚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按程序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列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程,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方面的内容,加强经常性教育培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成立工作专班,加大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力度,各地区也要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推动本地区治本攻坚工作。
(二)加强安全投入。各地区要强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投入,科学合理安排预算,确保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资金,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各项任务措施的支撑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聚焦制约安全生产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规划、落实整治资金,张蓝图绘到底,以久久为功的劲头持续推进“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治本之策,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企业绩效考核中把安全投入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严防低价中标影响企业正常安全投入。
(三)完善法规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加强宏观调控和配套政策供给,增强安全生产综合能力。要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修订,聚焦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不断完善有关工作规定要求,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要推动一批涉及安全生产的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性标准监督落实,积极培育发展安全生产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源头上提升安全防范能力。要积极推动设区的市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因地制宜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
(四)强化正向激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用好正向激励手段,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注意了解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相关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注意提拔晋升。要加大治本攻坚工作中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强化正面典型引导和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工作水平提升。
(五)强化考核巡查。国务院安委会将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重点,拉开考核梯次并如实向党中央报告,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优化考核巡查方式方法,将“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作为安全督查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安委会督办交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突出问题及时约谈、通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分级建立健全考核巡查、督导督办、责任倒查等各项工作机制,紧盯重点行业,突出重点地区,紧抓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区域和点位开展督导检查,严格问责问效,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地。
学习材料九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公司2024年安全生产工作,紧扣年度“235”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思路,持续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体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突出抓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动态清零,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特制订公司 2024 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1.坚决扛起安全生产重大政治责任。各级党委(支部)、党组织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思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作为党委会议第一议题,纳入企业各级党委(支部)宣传工作重点。企业每季度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传达中央、企业所在地省委省政府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安全生产相关会议精神,分析研究解决企业面临的安全生产难题。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升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能力。
2.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厘清落实各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部门的业务安全责任,突出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企业自主管理与外部安全监督相结合,发挥公司总部统筹安全管理的督导作用,直属子公司管理监督作用,提升基层单位的自主管理能力,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加快实现从“被动监督”向“自主管理”的转变,将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到人、精细到事、落实到岗。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健全完善机构人员,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深化推进安全生产专项行动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 年)》要求,各级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围绕破解当前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瓶颈性、根源性、本质性问题,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实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六大行动”,着力在法规标准、制度机制上补短板,在责任落实、安全文化上夯基础,在安全科技、安全工程上促提升,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现代化管理水平。
4.总结运用安全生产“大练兵”活动经验。经常性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认真学习国内外、同行业典型事故案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开展举一反三查治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行动,组织危险化学品类企业、使用燃气类企业、建筑施工类企业以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四川发展(控股)公司集中培训;推动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深化提升,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考核;突出基层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应会、必知必会”的内容,开展安全生产依法合规、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机理分析等教育培训,针对作业规程、安全操作、岗位隐患、应急处置等应知应会,加强全员安全培训。
三、开展全员风险辨识强化源头管控
5.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深化双重预防机制落地生根,严格执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四川发展(控股)公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施指南》和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方案》要求,督导各企业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重大风险清单,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逐步向事前预防转型。
6.深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基本消除2023年及以前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存量。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解读,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中,规范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流程、提升排查治理质量。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一企一策、一厂一策”,对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消防及特种设备等行业、重点领域持续全面开展生产安全综合整治。深化“打非治违”和“安全隐患清零”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台账管控,动态清零,杜绝违章操作、“带病”运行等情况发生。
7.常态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多通报、多暗访”工作机制。加大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和“两会”等重要时段、重大活动,以及风险系数高、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督导检查频次。公司层面坚持每月开展“四不两直”安全检查,关键时间节点组织专项检查,各直属子公司坚持常态化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坚持每周开展安全检查,班组坚持地面安全巡查和车间走动式管理,真正把问题和底数摸清,把造成风险隐患的原因找准,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突出对检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和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形的,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并纳入年度考核。合理安排各类检查,不得简单化、一刀切,不得干扰、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8.从严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深刻吸取各地森林草原火灾事故教训,时刻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高度重视相关地方严峻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持续加强源头防范,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火源管控,强化林区施工作业和进山入林人员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抓好重点目标、重要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施工企业人员进入林区施工管理及动火作业管理,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切实“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强化防火宣传、警示教育、检查督导。强化与属地政府联系,分清各自责任,形成联防联控,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全力以赴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或参与针对性、实战化训练演练。
9.建立健全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公司依据安全环保法规及上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制度体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 号)等文件要求,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鼓励各企业在改善安全条件方面的资金投入,做好年度重大安全环保风险隐患整改费用视同利润申报工作,保障企业重大安全环保风险隐患整改投入。
四、持续提升防灾减灾综合应急处突能力
10.持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指挥协调机制和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实战演练,适时开展实案实训,备足备齐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装备,建立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1.统筹推进防汛减灾工作。强化防汛减灾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指挥、工作、责任机制,健全防御体系。提早安排部署,全面梳理防汛减灾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全力以赴做好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救助等工作,必要时果断提前转移避险。科学修编预案方案,加强物资储备保障,实战开展培训演练,多措并举做好防汛减灾准备工作,积极备汛备战,做到传达到位、落实到位、报告到位“三到位”。汛期每月动态排查2次防汛风险隐患,督促各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闭环式整改措施,积极防控化解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出安全风险。
12.加强地震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时刻紧绷防大震、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之弦,压紧压实防范应对责任。全面摸清人员搜救、医疗救护、抢修保通等各类救援力量和重点危险区域内项目点位及附近应急避难场所底数。坚持以防为主,及时排危除险,强化跟踪治理。立足大震巨灾,健全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完善预案方案,进一步加强救援力量建设,强化物资保障,全力应对“三断”(断电、断路、断通讯)。
五、加快提升安全信息化监管能力
13.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信息化。修订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清单制》,完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全员岗位责任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常检查清单等,实行照单操作,闭环管理,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配合四川发展(控股)公司全面推广应用四川省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系统,准确掌握企业基本信息、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情况,不断提升精准化、专业化督查检查能力。
14.开展安全信息化系统优化提升。按照公司智慧化运营平台整体建设和推广进度,持续优化安全环保功能模块的推广应用,完成领导班子下基层安全检查督办提醒功能搭建,领导带头尽职履责。配合四川发展(控股)公司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和智能化提升工作,加快推进应急指挥调度系统优化提升。
六、用好用活追责问责推动履职尽责
15.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作风。要进一步巩固深化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和作风不实、欺上瞒下等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深纠“四重四轻”作风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管,杜绝“麻痹、侥幸、疲倦”思想,加强工作执行能力,坚持严细实工作作风,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最后一米”问题,营造“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管理”良好氛围。
16.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安全生产负面清单、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等,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地位待遇,对成绩突出的,在选拔任用上予以倾斜;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考核结果排名靠后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学习材料十
习近平
随着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我们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总结新时代10年的实践经验,分析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
一是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永恒课题。党的二十大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这表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中,我们都要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
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前提和基础,自觉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在绿色转型中推动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要通过高水平保护,不断塑造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着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结构,大幅提高经济绿色化程度,有效降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持续增强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二是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这就要求我们立足全局,坚持系统观念,谋定而后动。要坚持重点攻坚,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工作提升。同时,要强化目标协同、多污染物控制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政策协同,不断增强各项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统筹兼顾,推动局部和全局相协调、治标和治本相贯通、当前和长远相结合。
当前,必须保持战略定力,锲而不舍、久久为功,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获全胜决不收兵。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迎难而上、接续攻坚,以更高标准打几个漂亮的标志性战役。要做足统筹协调的大文章,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有其自身发展演化的客观规律,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净化、自我恢复的能力。治愈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首先要充分尊重和顺应自然,给大自然休养生息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依靠自然的力量恢复生态系统平衡。这就是我们反复强调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道理所在。同时,自然恢复的局限和极限,对人工修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留下了积极作为的广阔天地。我们要把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有机统一起来,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努力找到生态保护修复的最佳解决方案。
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综合运用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两种手段,持之以恒推进生态建设。对于严重透支的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农田等生态系统,要严格推行禁牧休牧、禁伐限伐、禁渔休渔、休耕轮作。对于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等生态退化突出问题,要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修复,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沙则沙、宜荒则荒。对于生态系统受损严重、依靠自身难以恢复的区域,则要主动采取科学的人工修复措施,加快生态系统恢复进程。城市特别是超大特大城市和城市群,要积极探索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深度融合的新路子,让城市更加美丽宜居。
四是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发挥这一公共产品的最大效用,让人民群众在美丽家园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防止过度索取、肆意破坏,就要有明确的边界、严格的制度,做到取用有节、行止有度,这就离不开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不仅关系经济发展质量,而且攸关每个人的生活品质。只有人人动手、人人尽责,激发起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才能让中华大地蓝天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常态化外部压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坚持运用好、巩固拓展好强力督察、严格执法、严肃问责等做法和经验。要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化执法监管,切实做到明责知责、担责尽责。要建立健全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科学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真正让保护者、贡献者得到实惠。要进一步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用好绿色财税金融政策,让经营主体在保护生态环境中获得合理回报。要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培育生态文化,让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成风化俗。
五是“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这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必须要做。我们承诺的“双碳”目标是确定不移的,但达到这一目标的路径和方式、节奏和力度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我们自己作主,决不受他人左右。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不得也急不得,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必须坚持稳中求进、逐步实现,决不能搞“碳冲锋”、“运动式减碳”。要立足国情,坚持先立后破,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确保能源安全。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对于传统行业,不能简单当成“低端产业”一退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推动工艺、技术、装备升级,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形成更加主动有利的新局面。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的一部分。
学习材料十一
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国生态日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激励干部群众奋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今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社会行动起来,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广大干部群众表示,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自己的贡献。
2005年8月15日,习近平同志考察湖州市安吉县,在余村村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首个全国生态日主场活动在湖州举办,余村村党支部书记汪玉成倍感激动。他告诉记者,十几年来,村里人牢记嘱托,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环境好了,百姓富了。当下,安吉县天荒坪镇联动24个村建设“高能级、现代化、国际范”的“大余村”,持续放大余村综合效应,带动周边村联动发展。
“我们要努力将‘绿水青山’的环境优势转化为建设‘金山银山’的现实生产力,让小小的余村焕发新的活力。”汪玉成说。
百名院士全国生态日倡议当天在活动现场发布。这份倡议号召广大科技工作者发展“环境+”学科新范式、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
作为参与者之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朱彤表示,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我们要发扬历史主动精神,身体力行、久久为功,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努力。
良好的生态环境,带火了多地的生态旅游。暑期,凉爽的贵州迎来了五湖四海的游客。作为洛北河甲书堡河段的一名村级河长,黔南州贵定县长江村党支部书记何啟银忙着查看河道水质以及河岸环境卫生等。在贵州,像何啟银这样的河长有2万多名。
“凡是老百姓叫得出名字的河流,都有河长负责。”贵州省黔西市河湖长制工作站负责人杨松说,我深切体会到,河长制推动形成了党政负责、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河湖管理工作格局,推动河流“长治”。
距离浙江湖州千里之外,在辽宁彰武县大冷镇上三家子村,年近七旬的村民王炳军蹲在田埂上查看水稻长势。“在沙坨子边上种水稻,这种事以前想都不敢想。”他说。
彰武县地处科尔沁沙地南缘,被称为辽宁的“沙窝子”。70余年,从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彰武人用持之以恒的努力,创造了生态治理的绿色奇迹。目前,彰武县已完成沙化土地改水田约1.8万亩,项目区农民户均增收2万余元。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新征程上,我们要按照总书记要求,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后续还将改造上万亩的沙地,让更多沙地变绿洲。”彰武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彭宏川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蔚然成风。
走进山东万华化学的运输车间,一排排再生共享托盘在轨道上整齐排列。据测算,万华化学推行共享托盘,每年可替代200万片实木托盘,相当于少砍33万棵树木。
“总书记提出要持续推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这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廖增太说,公司将以“双碳”工作为引领,持续推进行业能效升级,努力探索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
能源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主战场。2022年,我国清洁能源消费占比提升到25.9%。
夏秋之交,内蒙古辉腾锡勒草原上,京能辉腾锡勒风电场的154台风力发电机与蓝天、绿草构成一幅美丽的图景。风电场每年向华北地区输送2.5亿千瓦时绿电,相较传统火电可实现每年减排二氧化碳约20万吨。
“风力发电是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力量,总书记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要求,给风电行业提供了重大的发展机遇。”风电场场长宋佳奇表示,要把总书记要求落到实处,紧紧围绕技术创新、智能化、低碳化、数字化的发展方向,让草原的风点亮千家万户的灯。
“注重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
浙江长兴县煤山镇,省道一侧石碑上的“国家级绿色制造产业园”十分醒目。从过去煤矿、蓄电池、水泥等传统企业林立,到启动产业转型升级、淘汰“低小散”等污染企业,煤山镇走出一条绿色发展之路。
“含绿量”高了,“含金量”增了。浙江昊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主任胡宏平说,现在智能生产线每天的生产量,相当于过去200个工人的工作量。园区80%以上员工跟他一样都是本地人,随着产业升级,他们的工作环境也越来越好。
生态环境保护同每个人息息相关。从“不愿分、不会分”到“主动分、智慧分”,上海市虹口区嘉兴路街道垃圾分类志愿者唐金强感受深刻。
“总书记要求持续推进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鼓励我们继续探索垃圾分类更精准、更低碳。”唐金强说。
神州大地上,生态文明理念正在生长、开花、结果。
在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县”之称的青海玉树州治多县,环保志愿者江文朋措10多年来一直坚持捡拾垃圾、宣传生态文明理念。从家人朋友到陌生人,他的环保志愿者队伍逐渐庞大。
“总书记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我们受到极大鼓舞,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这件事。”江文朋措说,自己做的事情看起来很小,但它会像蒲公英一样,将生态环保的种子带到各地。“我们要持之以恒做下去,带动更多人参与,共同守护这片辽阔美丽的土地。”
再有一个多月,杭州亚运会即将开幕。在杭州奥体中心体育馆内,从祖国西北源源不断输送而来的绿电,点亮了亚运场馆的灯光。这将是亚运史上首次全部竞赛场馆常规电力使用绿电。
“‘绿色’是杭州亚运会的办赛理念之一,我们将绿色低碳理念融入竞赛场馆设计和运营。”杭州亚组委场馆建设部设施运维处副处长李沈飞说,末端降碳智慧绿网技术在场馆的应用,可以实现“运动”“舒适”“节能”三种能效管理模式,最终达到精准降碳效果,以实际行动,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
学习材料十二
(2024年)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我们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工具箱,发挥绿色金融的牵引作用,打造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
习近平2024年1月31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要坚持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以“双碳”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方面。
习近平2024年2月1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讲话
广大环境资源界委员要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上作出新贡献。要守牢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底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基础。全面准确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方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塑造新优势。
习近平2024年3月6日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的民革、科技界、环境资源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的讲话
要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加快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完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习近平2024年3月20日在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座谈会上的讲话
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守护好三湘大地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把自然风光和人文风情转化为旅游业的持久魅力。
习近平2024年3月18日至21日在湖南考察时的讲话
清明前后,神州大地处处生机盎然,正是植树的好时节。今天我们一起种树,就是要号召大家都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植树造林,人人争当绿色使者、生态先锋,为建设美丽中国增绿添彩,共同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
习近平2024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广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从小要积极参加劳动、植树造林,把绿色的种子种进心里,养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的意识,勤奋学习、锻炼身体、茁壮成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为国家栋梁。
习近平2024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今年是新中国植树节设立45周年。全国人民坚持植树造林,荒山披锦绣,沙漠变绿洲,成就举世瞩目。同时要看到,我国缺林少绿问题仍然突出,森林“宝库”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增绿就是增优势,植树就是植未来。要一茬接着一茬种,一代接着一代干,不断增厚我们的“绿色家底”。
习近平2024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绿化祖国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扩绿,就是要科学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适地适树、适时适法,种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兴绿,就是要注重质量效益,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推动森林“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更好联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护绿,就是要加强林草资源保护,做好防灭火工作,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绿化成果。三北地区是国土绿化的主战场,要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三北”工程建设上来,筑牢北疆绿色长城。
习近平2024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绿化祖国要人人尽责。要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创新尽责形式,发挥好林长制作用,把各方面力量调动起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不断走深走实。
习近平2024年4月3日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的讲话
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打好“三北”工程三大标志性战役。强化生态资源保护,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建设,深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大力推动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有序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习近平2024年4月23日在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上的讲话
大力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习近平2024年4月22日至24日在重庆考察时的讲话
建设绿道应市民所需,是得民心之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的生活越来越好。生态环境好,老百姓就多了一份实实在在的幸福感。大家要一起动手,共同建设和呵护美好家园。
习近平2024年5月22日至24日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
要大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绿色环保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习近平2024年5月22日至24日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
学习材料十三
习近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充分利用改革开放40年来积累的坚实物质基础,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上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汪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作总结讲话。
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开展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并实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大力推动绿色发展,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率先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习近平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跨越一些常规性和非常规性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
习近平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习近平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好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习近平强调,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立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要通过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建成美丽中国。
习近平指出,要全面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重点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调整区域流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
习近平强调,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重中之重,要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强化联防联控,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还老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基本消灭城市黑臭水体,还给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
习近平指出,要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生态环境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系统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抓好已出台改革举措的落地,及时制定新的改革方案。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环境治理水平。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加大重大项目科技攻关,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要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和引导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彰显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习近平强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是一场大仗、硬仗、苦仗,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使各部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要建设一支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主动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打气。
李克强在讲话中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持之以恒抓紧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抓住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三大污染源”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水十条”、“土十条”,加强治污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有针对性治理污染农用地。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推进乡村环境综合整治,国家对农村的投入要向这方面倾斜。要推动绿色发展,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新动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能源清洁化利用水平,发展清洁能源。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动形成内需扩大和生态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要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和协调有序的国土开发保护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协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
李克强强调,要依靠改革创新,提升环境治理能力。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研究出台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方面的改革,把更多力量放到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管上。抓紧攻克关键技术和装备。强化督查执法,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意识。确保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
韩正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刻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道路;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刻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贯彻落实,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能落地、可操作、见成效。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标本兼治、突出治本、攻坚克难,防止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咬定目标不偏移稳扎稳打,坚定有序推进工作,扎扎实实围绕目标解决问题;切实依法处置、严格执法,抓紧整合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与队伍;确保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数据真实准确,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河北省、浙江省、四川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国有大型企业,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学习材料十四
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让绿水青山造福人民泽被子孙——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综述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人民日报6月3日署名文章:让绿水青山造福人民泽被子孙——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综述
“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可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中华民族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孕育着丰富的生态文化。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确立为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国家战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
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付出的代价会更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别的选择。”
总书记强调,要实现永续发展,必须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建设现代化国家,走美欧老路是走不通的,再有几个地球也不够中国人消耗。“走老路,去消耗资源,去污染环境,难以为继!”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这标志着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表明了我们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中指出。
2015年1月20日,在云南考察工作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大理洱海边的湾桥镇古生村了解洱海生态保护情况。走上木栈道,湖水荡漾,苍山云绕,总书记同当地干部合影后说:“立此存照,过几年再来,希望水更干净清澈。”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西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
“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2015年10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不能因小失大、顾此失彼、寅吃卯粮、急功近利。”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我之所以反复强调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就是因为我国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污染重、损失大、风险高的生态环境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并且独特的地理环境加剧了地区间的不平衡。”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
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这‘四个一’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体现了党对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总书记强调:“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要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经济财富。希望乡亲们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因茶致富、因茶兴业,脱贫奔小康。”2020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村考察时指出。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共识和呼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体现了生态保护的政治自觉。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加快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发展生态旅游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坚决整治生态领域突出问题,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让绿水青山永远成为青海的优势和骄傲,造福人民、泽被子孙。”
“新发展阶段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下大气力推动绿色发展,努力引领世界发展潮流。”今年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我们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为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
“当人类合理利用、友好保护自然时,自然的回报常常是慷慨的;当人类无序开发、粗暴掠夺自然时,自然的惩罚必然是无情的。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大成果。人类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历史地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古今中外,这方面的事例众多。”
“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儿在巢中望母归’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总书记指出。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只有尊重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个道理要铭记于心、落实于行。”
“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孔子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意思是不用大网打鱼,不射夜宿之鸟。荀子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鼍、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吕氏春秋》中说:‘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这些关于对自然要取之以时、取之有度的思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总书记旁征博引,娓娓道来,深刻阐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道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反复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因为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最为基础的条件,是我国持续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工作时强调,“‘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人类发展活动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否则就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这是规律,谁也无法抗拒。”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概括为“十四个坚持”,其中第九条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自然物构成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人类在同自然的互动中生产、生活、发展,人类善待自然,自然也会馈赠人类,但‘如果说人靠科学和创造性天才征服了自然力,那么自然力也对人进行报复’。自然是生命之母,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
“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都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不能只讲发展不讲保护,不能只讲利用不讲修复,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多谋打基础、利长远的善事,多干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多做治山理水、显山露水的好事,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
2020年1月6日,习近平主席在给世界大学气候变化联盟的学生代表回信中指出:“40多年前,我在中国西部黄土高原上的一个小村庄劳动生活多年,当时那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曾因过度开发而受到严重破坏,老百姓生活也陷于贫困。我从那时起就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己。”
“我多次强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这次疫情防控使我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2020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时指出,“越来越多的人类活动不断触及自然生态的边界和底线。要为自然守住安全边界和底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
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保持战略定力,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增长模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把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给自然生态留下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这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也是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原则。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阐述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揭示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道理,指明了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的新路径。
201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指出:“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你挣到了钱,但空气、饮用水都不合格,哪有什么幸福可言。”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在回答学生们关于环境保护的问题时,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要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必须要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中国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我们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决不是对立的,关键在人,关键在思路。为什么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鱼逐水草而居,鸟择良木而栖。’如果其他各方面条件都具备,谁不愿意到绿水青山的地方来投资、来发展、来工作、来生活、来旅游?从这一意义上说,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
总书记强调:“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不是要把它破坏了,而是要把它保护得更好。关键是要树立正确的发展思路,因地制宜选择好发展产业。”
“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是转方式、调结构、上台阶的重要内容。经济要上台阶,生态文明也要上台阶。我们要下定决心,实现我们对人民的承诺。”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指出。
发展理念是发展行动的先导。“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
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是当今时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最有前途的发展领域,我国在这方面的潜力相当大,可以形成很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现在,许多贫困地区一说穷,就说穷在了山高沟深偏远。其实,不妨换个角度看,这些地方要想富,恰恰要在山水上做文章。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人口增收。”2015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不少地方通过发展旅游扶贫、搞绿色种养,找到一条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经济相得益彰的脱贫致富路子,正所谓思路一变天地宽。”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坚定推进绿色发展,推动自然资本大量增值,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生活的增长点、成为展现我国良好形象的发力点,让老百姓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物、生活在宜居的环境中、切实感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的环境效益,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感人事迹作出重要指示指出,55年来,河北塞罕坝林场的建设者们听从党的召唤,在“黄沙遮天日,飞鸟无栖树”的荒漠沙地上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创造了荒原变林海的人间奇迹,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铸就了牢记使命、艰苦创业、绿色发展的塞罕坝精神。他们的事迹感人至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生动范例。
总书记强调,全党全社会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弘扬塞罕坝精神,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代接着一代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三条红线。对突破三条红线、仍然沿用粗放增长模式、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事,绝对不能再干,绝对不允许再干。”
“我们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我们伟大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让人民生活在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之中。”2018年12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指出。
“仰望夜空,繁星闪烁。地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唯一家园。”2019年4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绿色是大自然的底色。我一直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本身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20年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浙江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镇余村村考察调研。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成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生态本身就是经济,保护生态就是发展生产力。
2005年8月15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该村考察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余村坚定践行这一理念,走出了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美丽乡村建设在余村变成了现实。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来自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场工人代表,向总书记汇报了测算出的当地森林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价值。总书记颔首赞许,笑着说:“你提到的这个生态总价值,就是绿色GDP的概念,说明生态本身就是价值。这里面不仅有林木本身的价值,还有绿肺效应,更能带来旅游、林下经济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实际上是增值的。”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
“我们要利用倒逼机制,顺势而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2013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时指出,“我们一定要取舍,到底要什么?从老百姓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出发,生态环境非常重要;从改善民生的着力点看,也是这点最重要。我们提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老百姓想法也是一致的,为什么还扭着干?所以,我想,有关方面有必要采取一次有重点、有力度、有成效的环境整治行动,在这方面也要搞顶层设计。”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密不可分、相互作用。
“其中,污染防治好比是分子,生态保护好比是分母,要对分子做好减法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分母做好加法扩大环境容量,协同发力。”习近平总书记这一生动形象的比喻,深刻揭示了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关系。
2013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加强污染物减排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强区域联防联控,把已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源头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制度创新,努力从根本上扭转环境质量恶化趋势。”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农村卫生状况。2014年12月13日,在江苏调研的习近平总书记来到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永茂圩自然村,当得知村里都已经把旱厕改为水厕,总书记十分高兴。总书记指出:“解决好厕所问题在新农村建设中具有标志性意义,要因地制宜做好厕所下水道管网建设和农村污水处理,不断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总书记叮嘱当地干部要深化城乡统筹,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改变农村许多地方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乱烧的脏乱差状况,给农民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健康的基础。
“要按照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重点抓好空气、土壤、水污染的防治,加快推进国土绿化,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建设健康、宜居、美丽家园。”2016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
2016年1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老百姓对农产品供给的最大关切是吃得安全、吃得放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围绕这个问题多做文章。要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放在突出位置,狠抓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品牌创建、质量安全监管,推动优胜劣汰、质量兴农。”
“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是食品安不安全、暖气热不热、雾霾能不能少一点、河湖能不能清一点、垃圾焚烧能不能不有损健康、养老服务顺不顺心、能不能租得起或买得起住房,等等。相对于增长速度高一点还是低一点,这些问题更受人民群众关注。”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时指出,“如果只实现了增长目标,而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没有进展,即使到时候我们宣布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人民群众也不会认同。”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我对生态环境工作历来看得很重。在正定、厦门、宁德、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期间,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来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分别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以及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出指示批示,要求严肃查处,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确保绿水青山常在、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
总书记强调:“有利于百姓的事再小也要做,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就要打几场标志性的重大战役,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当前,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已成为民心之痛、民生之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老百姓意见大、怨言多,甚至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好这些问题。要集中优势兵力,动员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一个战役一个战役打,打一场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
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努力。美丽中国就是要使祖国大好河山都健康,使中华民族世世代代都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每个人都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受益者,没有哪个人是旁观者、局外人、批评家,谁也不能只说不做、置身事外。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开展全民绿色行动,动员全社会都以实际行动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这样的自然美景,既带给人们美的享受,也是人类走向未来的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这个生命共同体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如果因小失大、顾此失彼,最终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系统性、长期性破坏。”
2013年1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如果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很容易顾此失彼,最终造成生态的系统性破坏。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3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时指出:“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我们提出了‘五个统筹’,治水也要统筹自然生态的各要素,不能就水论水。要用系统论的思想方法看问题,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生命躯体,应该统筹治水和治山、治水和治林、治水和治田、治山和治林等。”
“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全面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筑牢生态安全屏障。”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
“山水林田湖是城市生命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随意侵占和破坏。这个道理,二千多年前我们的古人就认识到了。《管子》中说:‘圣人之处国者,必于不倾之地,而择地形之肥饶者。乡山,左右经水若泽。’事实上,我们现在一些人与自然和谐、风景如画的美丽城市就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逐步建成的。”2015年12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
2017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要重点实施青藏高原、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秦巴山脉、祁连山脉、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南岭山地地区、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内蒙古高原、河西走廊、塔里木河流域、滇桂黔喀斯特地区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不能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管一摊、相互掣肘,而必须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比如,治理好水污染、保护好水环境,就需要全面统筹左右岸、上下游、陆上水上、地表地下、河流海洋、水生态水资源、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
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长江、黄河,中华民族的发源地,中华民族的摇篮。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历史和全局的高度,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2016年1月5日、2018年4月26日、2020年11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分别在重庆、武汉、南京主持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从上游重庆到中游武汉再到下游南京,从“推动”到“深入推动”再到“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这一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顶层规划一天天清晰起来,各项要求一步步得到落实推进。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转折性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充分说明,党中央的决策是正确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把绿色发展的底色铺好,才会有今后发展的高歌猛进。”
总书记强调:“要找出问题根源,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推动上中下游地区的互动协作,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要注重整体推进,在重点突破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性和整体性,防止畸重畸轻、单兵突进、顾此失彼。”
“我曾经提出,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郑州主持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指出。
总书记强调:“要保持历史耐心和战略定力,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既要谋划长远,又要干在当下,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让黄河造福人民。”
“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这里要加一个‘沙’字。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时指出:“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上下同心、齐抓共管,把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杜绝滥采乱挖,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系统持续优化、整体功能持续提升。”
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持系统观念,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更加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要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保证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见效。”
2013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要强化环保、安全等标准的硬约束,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法,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国有企业要带头保护环境、承担社会责任。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组织修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执法上添了一些硬招。稳步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等工作。”
“我对生态环境保护始终高度关注,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格外警惕,近年来多次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整改查处,其中就包括2014年8月、9月对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破坏性开采作出的批示。你们针对问题进行了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2016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工作时指出,“今后,对这类问题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不要等到我们中央的同志批示了才行动。发现问题就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同时,要举一反三,从根上解决问题,避免同样的问题在其他地方重复发生。”
“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016年11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加大环境督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不断感受到生态环境的改善。”
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
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一定要彻底转变观念,就是再也不能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一定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不说一票否决,但这一票一定要占很大的权重。”
总书记强调:“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真抓就要这样抓,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组织部门、综合经济部门、统计部门、监察部门等都要把这个事情落实好。”
2017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要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要实施最严格的考核问责。‘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对那些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只有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制度才不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
总书记严肃指出:“有些地方生态环境问题多发频发,被约谈、被曝光,当地党政负责人不但没受处罚,反倒升迁了、重用了,真是咄咄怪事!这种事情决不允许再发生!要狠抓一批反面典型,特别是要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不放,严肃查处,以正视听,以儆效尤。”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和制度体系建设,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了40多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改革方案,从总体目标、基本理念、主要原则、重点任务、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全面系统部署安排。”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特别是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敢于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咬住问题不放松,成为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硬招实招。”
总书记强调,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要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考核问责。“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能手软,不能下不为例。要下大气力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反面典型,释放出严加惩处的强烈信号。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指出:“陕西要深刻吸取秦岭违建别墅问题的教训,痛定思痛,警钟长鸣,以对党、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履行好职责,当好秦岭生态卫士,决不能重蹈覆辙,决不能在历史上留下骂名。”
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共同建设美丽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建设绿色家园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梦想。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构建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会的贺信中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中国将继续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成果分享,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
“我们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人类可以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归根结底是自然的一部分,必须呵护自然,不能凌驾于自然之上。我们要解决好工业文明带来的矛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
习近平主席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在这方面,中国责无旁贷,将继续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们敦促发达国家承担历史性责任,兑现减排承诺,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2016年4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活动时强调:“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我们要着力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美丽中国,还要通过‘一带一路’建设等多边合作机制,互助合作开展造林绿化,共同改善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生态挑战,为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我国已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主张加快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革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要坚持环境友好,引导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让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实践造福沿线各国人民。”
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的事业。
“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多年来,中国政府认真落实气候变化领域南南合作政策承诺,支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挑战。”2015年11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开幕式上指出,“为加大支持力度,中国在今年9月宣布设立2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中国将于明年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继续推进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帮助他们提高融资能力。”
“在新的起点上,我们将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发展,谋求更佳质量效益。我多次说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这个朴素的道理正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同。”2016年9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上指出,“我们将毫不动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我们推动绿色发展,也是为了主动应对气候变化和产能过剩问题。”
2017年1月17日,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2017年年会开幕式上强调:“《巴黎协定》符合全球发展大方向,成果来之不易,应该共同坚守,不能轻言放弃。这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必须担负的责任!”
“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空气、水、土壤、蓝天等自然资源用之不觉、失之难续。”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共商共筑人类命运共同体”高级别会议上指出,“我们要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巴黎协定》的达成是全球气候治理史上的里程碑。我们不能让这一成果付诸东流。各方要共同推动协定实施。中国将继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百分之百承担自己的义务。”
“面对生态环境挑战,人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能独善其身。唯有携手合作,我们才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海洋污染、生物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只有并肩同行,才能让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全球生态文明之路行稳致远。”2019年4月28日,习近平主席在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愿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美丽地球家园,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这场疫情启示我们,人类需要一场自我革命,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地球。“人类不能再忽视大自然一次又一次的警告,沿着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发展不讲保护、只讲利用不讲修复的老路走下去。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代表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大方向,是保护地球家园需要采取的最低限度行动,各国必须迈出决定性步伐。”
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在此,我愿进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2020年12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气候雄心峰会上指出,“中国历来重信守诺,将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脚踏实地落实上述目标,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
“我已经宣布,中国力争于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实现这个目标,中国需要付出极其艰巨的努力。我们认为,只要是对全人类有益的事情,中国就应该义不容辞地做,并且做好。”今年1月25日,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指出,“中国正在制定行动方案并已开始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中国这么做,是在用实际行动践行多边主义,为保护我们的共同家园、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坚定践行多边主义,努力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今年4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指出,“气候变化带给人类的挑战是现实的、严峻的、长远的。但是,我坚信,只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人类必将能够应对好全球气候环境挑战,把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留给子孙后代。”
“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将于今年在昆明举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同各方共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新战略。昆明大会的主题是“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这也是人类对未来的美好寄语。
“作为昆明大会主席国,中方愿同各方分享生物多样性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经验。”2020年9月30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当前,全球物种灭绝速度不断加快,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告诉我们,人与自然是命运共同体。我们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
习近平主席指出,工业文明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但也带来了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环境破坏的生态危机。生态兴则文明兴。我们要站在对人类文明负责的高度,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共建繁荣、清洁、美丽的世界。
今年5月26日,习近平主席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地球是我们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要同心协力,抓紧行动,共建人和自然和谐的美丽家园。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锦绣中华大地,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孕育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灿烂文明,造就了中华民族天人合一的崇高追求。现在,生态文明建设已经纳入我国国家发展总体布局,建设美丽中国已经成为中国人民心向往之的奋斗目标,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图景不断展现在世人面前。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责任已经落在了我们这代人的肩上。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创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学习材料十五
王晓晖书记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
6月13日,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召开,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王晓晖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自觉肩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统筹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着力夯实绿色本底,不断开创美丽四川建设新局面。
省委副书记、省长、领导小组组长黄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二十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听取去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审议了美丽四川建设有关文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四川在国家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中占据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每次来川视察都提出殷切期望和明确要求。今年4月,总书记主持召开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我们进一步统筹抓好保护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去年以来,我们扎实推进美丽四川建设,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许多方面取得新的成效。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繁重,污染治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生态建设压力依然很大。今年是全面推进美丽四川建设极为重要的一年,全省上下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既聚焦突出问题补齐短板,又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统筹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四川建设再谱新篇。
会议指出,要扎实做好已发现问题整改,认真对照中央和省级督察反馈问题、国家移交和自查长江黄河生态环境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反馈问题等清单台账,对已经整改到位的开展“回头看”,对没有达到整改序时进度要求的严格督办,对今年应完成整改的开展全覆盖督导,做到真正解决问题、按期销号。要有序推进第三轮省级环保督察,聚焦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加大督察力度,层层传导压力,促进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自觉接受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真实反映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会议指出,要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翻身仗”,切实推动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坚决啃下大气污染防治这块硬骨头,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标本兼治,降低重点行业污染排放,常态化抓好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持续降低细颗粒物浓度,全力减少重污染天数。坚决守牢水环境质量全国第一方阵地位,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三水统筹”,突出抓好以小流域为重点的流域综合治理,保持水环境质量全部达标。坚决筑牢“天府粮仓”土壤安全基底,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切实守护好一方净土。
会议指出,要着力夯实绿色本底,更好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持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大力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打造形成更多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全面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逐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推进生产生活方式全面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安全可靠的新型能源体系,统筹抓好水风光氢天然气等多能互补发展,稳步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助力“双碳”目标如期顺利实现。
会议指出,要统筹各方资源力量,持续增强推进美丽四川建设的工作合力。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狠抓工作落实,齐心协力抓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学习材料十六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深意
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方世南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的科学论断,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富有战略深意,体现了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理念,彰显了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考量,擘画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布局,展示了以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战略理念、战略考量、战略布局、战略目标这四个方面紧密联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有机整体。深刻领悟“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深意,对于把握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髓要义,进一步加深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性质、内涵和主要特征的理解,更好地以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体现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思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理念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的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概括了学习马克思的九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中国”。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是其社会发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一样,都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客观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发展史实质上就是人与自然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演进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一个现实组成部分,即自然界生成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双向生成和双向建构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对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进程都会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所表现的生态与文明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深刻地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与否对人与社会关系和谐与否的不同影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是具有双重属性即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存在物,只有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我们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那样支配自然界,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似的去支配自然界——相反,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整个统治,是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动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人在自然面前固然具有能动性、创造性,但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再大,都必须受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在内的客观规律的制约,这种制约就体现出人的受动性。因此,人的本质属性和改造世界的能力是在其能动性与受动性的辩证统一中表现出来的,必须协调好人与自然关系以及人与社会关系。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就是在不断地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的科学论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在人与自然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生命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共享共同体中协调推进的战略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是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所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概念,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习近平总书记又在2021年领导人气候峰会上向国际社会提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倡议。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坚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的战略理念,就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放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高度予以总体性谋划,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通过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发展。
二、彰显了坚持以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考量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的科学命题,既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发展的充分必要条件,又将发展作为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动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一种安全状态,又是一种发展状态,是理想的安全状态与理想的发展状态的有机统一。在因人与自然不和谐而不断地引发生态灾难、生态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经济风险、政治风险、意识形态风险、社会风险、生命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现代风险社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让发展和安全两个目标有机融合”,“要发展和安全并重以实现持久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第十部分“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第十一部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紧密地结合起来予以系统阐述,深刻体现了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考量。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呈现的是生态安全状态,生态安全又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以及人的生命安全紧密关联。生态安全拓宽了传统安全观的内涵和外延,是一种新安全观和新发展观。生态安全建立在具有较为稳定健康的生态系统基础上,生态安全能够持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人民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权益的实现,生态安全要求全社会高度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状态,具有有效应对和解决生态灾难、生态风险、生态危机的能力水平。一般而言,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状态而有助于人类安全生产、安心生活并确保身体健康的安全保障程度就是生态安全。具体而言,生态安全包括人类居住环境、土壤、饮用水、食品、空气、声音等关联人类生态权益实现的安全保障程度。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福祉的有效保障。“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强调了生态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道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形成的生态文明对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的重大影响。中国古人所说的“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国泰民安”表达了生态安全与粮食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生命安全等诸多安全之间的内在联系。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政治安全、社会安全都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既是构建国家总体安全格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乃至重塑世界安全格局的重要力量,都必须将其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战略内容予以综合考量。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的价值诉求,就是要在以生态安全确保国家总体安全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态安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构建生态安全屏障并推进全球安全,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因此,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础上形成的生态文明,也体现为在生态安全状态下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在全球经济社会产生广泛联系的情况下,生态安全和人类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权益具有全球性,应倡导同一个地球和同一个健康的全球生态安全理念。
三、擘画了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布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之一,是对人类现代化发展正确道路和人类文明新形态发展方向的科学展望。中国式现代化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西方的现代化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促进了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但是这种现代化是建立在以资本为中心而不是以人民为中心基础上的现代化,是建立在以财富高速增长而不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现代化,是建立在只谋求当代人利益而不考虑子孙后代人的福祉的现代化,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空前紧张,带来了自然生态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危机、文化危机和人的生命危机等多重危机来临的风险社会。正如风险社会理论的创始人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的那样,生产力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指数式增长,使风险和潜在自我威胁的释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与社会不和谐、人与自然不和谐所引发的诸多风险成了现代化发展的最大阻碍。人如何对待、如何协调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同社会的关系、同自然的关系,直接决定了现代化发展的未来、前进方向以及价值实现程度。西方现代化的教训告诉人们,任何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状态的现代化,必然会带来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交织频发的重大风险和巨大灾难。西方有识之士提出的“生态现代化”“自反性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后现代化”等主张,就是反思西方现代化的教训而提出的试图超越西方现代化的一系列主张。
中国式现代化坚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就是要与西方现代化区别开来,坚持走以人民为中心而不是以资本为中心、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现代化道路,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增进人民生活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就是坚持在现代化进程中超越西方现代化发展道路、发展方式、发展价值取向,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大自然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中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为此,要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步伐,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四、展示了坚持以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展示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的为民族谋复兴、为人民谋福祉、为人类谋大同的高度,是将美丽中国建设与推进地球美好家园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的高度,昭示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以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有着密切关系,需要从全球生态治理的高度,认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对于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以积极参与全球生态合作治理的实际行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和平发展”表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同时,中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也有着显著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诉求。因为,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生态环境治理是全人类共同的重大任务,生态安全是世界性的安全。生态权益作为新型人权,不是国别性的,而是全球的。中国的生态环境治理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生态环境治理也离不开中国。建设美丽中国与推动构建地球美好家园是双向互动的。能否构建全球性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能否坚持全球性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道路,直接关系着和影响着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是开放性和全球性的。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倡导的“加强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促进全球生态安全”“构建全球发展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构建人类安全共同体”等理念,都是以一种胸怀世界和面向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提出来的反映全球价值认同和价值共识的重大理念,充分体现出站在全球发展的高度以一种为人类谋大同的理念引领世界现代化发展潮流的科学价值取向。
学习材料十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习材料十八
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024年4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在重庆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2024年3月18日至21日,习近平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
要自觉做对党忠诚老实的模范践行者,旗帜鲜明讲政治,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
——2024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要大兴务实之风、清廉之风、俭朴之风,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
——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的重要讲话
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2024年1月8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各级党校要把党性教育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四史”、革命传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风廉政等教育,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推动领导干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2023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建校90周年庆祝大会暨202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进一步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
——2023年1月9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经常同党中央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及时校正偏差,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决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
——2022年10月23日,习近平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
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在党的纪律规矩中,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
——2022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政策策略,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要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
——2021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党的建设,首先就抓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党内法规都对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
——2020年6月2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深刻把握党风廉政建设规律,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必须统筹联动,增强总体效果。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性觉悟,夯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思想根基。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监督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的讲话
要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经常进行思想政治体检,同党中央要求“对标”,拿党章党规“扫描”,用人民群众新期待“透视”,同先辈先烈、先进典型“对照”,不断叩问初心、守护初心,不断坚守使命、担当使命,始终做到初心如磐、使命在肩。要以党的创新理论滋养初心、引领使命,从党的非凡历史中找寻初心、激励使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初心、体悟使命,把初心和使命变成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精气神和埋头苦干、真抓实干的原动力。
——2020年1月8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要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019年7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清正廉洁作表率,重点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坚决预防和反对腐败,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
——2019年5月31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会议上的讲话
对党忠诚,就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9年3月1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心底无私,正确维护党中央权威,对来自中央领导同志家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违规干预、捞取好处等行为,对自称同中央领导同志有特殊关系的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坚决抵制。
——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要强化监督执纪,及时发现和查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问题,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
——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党的政治建设是一个永恒课题。要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为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重要保证。
——2018年6月29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各级党委(党组)就要敢抓敢管、严格执纪,把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担负起来。
——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
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党的高级干部要注重提高政治能力,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加强政治历练,积累政治经验,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使自己的政治能力与担任的领导职责相匹配。
——2017年2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
——2016年10月27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以上率下,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做起,从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做起,从高级干部做起,对党绝对忠诚,模范遵守党章,严格按党的制度和规矩办事,夙兴夜寐为党和人民工作,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都不破坏党的制度和规矩。
——2016年6月28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增强领导干部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站稳立场、把准方向,始终忠诚于党,始终牢记政治责任。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
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2015年6月26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
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